制药类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2008)
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定了特定有毒污染物(如总镉、烷基汞、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汞)的排放限值。
其他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
2.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不含中药)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如基因工程技术)制备药品的企业。
3.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适用于中药类制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定了特定有毒污染物(如总汞、总砷)的排放限值。
4.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适用于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制成药物活性成分的兽药生产企业。
5.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于提取类制药企业(不含中药)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不适用于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
6.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适用于发酵类制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
以上标准均适用于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企业必须遵守相应的排放限值,确保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否则将面临处罚和整改的要求。



